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9-1号原告山东银科物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东南夹角处(华府酒店709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帅,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
法定代表人:于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科物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担保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津县宁德路东的土地使用证号为宁津县国用(2000)字第2120号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土地不得办理转让、过户、买卖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华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