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催字第00042号
申请人:乌审旗日昇昌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朋翔。
委托代理人:郝博,男。申请人乌审旗日昇昌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3020005325784240,金额50万元,出票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6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乌审旗日昇昌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审旗日昇昌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萍
审 判 员 王 旭
代理
审判员 李静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云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