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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1181号

孙立祥与长春市轻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立祥,长春市轻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181号原告孙立祥,男,1959年5月10日,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师,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轻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7153724221。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刚,男,1963年1月16日生,回族,该公司管理科科长,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刘炜,男,1963年1月26日生,回族,该公司员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祥诉被告长春市轻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