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特3号申请人聂又成,汉川市工商局干部。申请人许典顺,农民。申请人曾庆洲,退休职工。申请人汉川市马口镇敖家小学。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法定代表人黄正国,校长。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上述申请人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于2015年12月29日经汉川市马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由汉川市马口镇敖家小学对聂又成房屋大门前台阶进行修补,另赔偿人民币5000元;对许典顺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500元;对曾庆洲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汉川市马口镇敖家小学应在一周之内付清所有赔偿款。在一月之内完成聂又成房屋大门前台阶修补。
三、本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当事人聂又成、许典顺、曾庆洲等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汉川市马口镇敖家小学任何责任,并自愿放弃任何追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聂又成、许典顺、曾庆洲与汉川市马口镇敖家小学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朱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军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