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46号申请人范国芳。被申请人杨爱礼。被申请人李磊。申请人范国芳与被申请人杨爱礼、李磊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爱礼、李磊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刘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