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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46号

范国芳与杨爱礼、李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井陉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国芳,杨爱礼,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46号申请人范国芳。被申请人杨爱礼。被申请人李磊。申请人范国芳与被申请人杨爱礼、李磊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爱礼、李磊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刘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