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59号原告厦门君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大道新民交管站4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李天阔。被告赵岳彬,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君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岳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君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岳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君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岳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君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岳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君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施纯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林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