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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285号

安跃华申请执行河南省飞航置业有限公司等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跃华,李威,河南省飞航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县锦红种植专业合作社,沈丘中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飞航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安跃华,女被执行人李威,男被执行人河南省飞航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丘县锦红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沈丘中孚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飞航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跃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威、河南省飞航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县锦红种植专业合作社、沈丘中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飞航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威、河南省飞航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县锦红种植专业合作社、沈丘中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飞航食品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023076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逸

审判员 武慧鑫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