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安跃华,女被执行人李威,男被执行人河南省飞航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丘县锦红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沈丘中孚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飞航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跃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威、河南省飞航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县锦红种植专业合作社、沈丘中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飞航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威、河南省飞航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县锦红种植专业合作社、沈丘中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飞航食品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023076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逸
审判员 武慧鑫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