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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字66号

张小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字66号罪犯张小涛(曾用名张涛),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陕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726.75元(已赔付60000元)。2010年12月3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3年8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刑期至2032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张小涛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张小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优秀;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4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小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小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涛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张小涛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30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