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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342号

汪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342号原告汪某,居民。被告焦某,居民。

原告汪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对被告焦某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成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