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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241号

241号何建新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241号罪犯何建新,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中技文化,工人,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建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判决缴纳二十万元,本次缴纳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何建新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何建新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4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