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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50号

李为平诉马鞍山微创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为平,马鞍山微创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李为平,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微创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向路955号,组织机构代码39531881-3。

法定代表人:顾仁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微创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时振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