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963号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一路5号康乐花园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68642908-9。法定代表人郑元村,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家会,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华焕,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晓南
代理
审判员 刘改宏
人民陪审员 邝宏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华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