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4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