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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242号

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4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