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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423号

吴敦福与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吴敦福,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吴敦福,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侯秋红(原告的妻子),现住图们市。

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凉水镇。

法定代表人:李士英,矿长。

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敦福诉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吴敦福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敦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恩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