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宝铁龙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陆炳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芮必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小祥,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宝铁龙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了(2015)秦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南京宝铁龙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宝铁龙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宝铁龙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宝铁龙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崔玉文
审 判 员 袁奕炜
代理
审判员 李 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