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7民初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7月26日,汉族,现住阳原县东井集镇施家会村**号。被告任某甲,男,1985年1月29日,汉族,现住阳原县东井集镇小石庄村。刘某某诉任某甲离婚纠纷���案,依法由
审判员冯志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被告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13生育一女任某乙,××××年××月初8生育一子任某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没有共同语言,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任某甲未做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13生育一女任某乙,××××年××月初8生育一子任某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感情基础较好,只是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