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118号原告韩天佑,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光喜,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韩天佑诉被告张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天佑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天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天佑撤回对被告张光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依法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韩天佑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唐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