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法执字第625-3号

江漩、韦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漩,韦新,韦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625-3号申请执行人江漩,女。被执行人韦新,女。被执行人韦娜,女。申请执行人江漩与被执行人韦新、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漩于2015年12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借款利息112000元(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至),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及本案执行费1706元,共计122126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员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存款,被执行人自动将执行款汇至汇至我院账户,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 敏

审判员 梁园堂

审判员 李东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覃琛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