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93号

贺晓芳与周益兴、柯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贺晓芳,周益兴,柯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93号

原告:贺晓芳。

委托代理人:谈进松,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益兴。

被告:柯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洋澜紫薇花园小区。

负责人:欧阳佳寒,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应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晓芳诉被告周益兴、柯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晓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晓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00元,由原告贺晓芳自愿负担。

审判员  胡小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