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02执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孙敬敏、包素桂与被执行人烟台安平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安平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伟、孙敬敏与烟台安平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案劳动争议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02执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孙敬敏、包素桂与被执行人烟台安平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安平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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