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689号
原告:徐朝梅,女。
被告:孙停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梅与被告孙停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朝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朝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朝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朝梅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