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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71号

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杨×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7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杨×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洪波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慧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