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邓州市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涛,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清阳,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尹桂峰,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兵,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151元,减半收取为147575.5元,由原告邓州市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