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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19号

巩昌国与张光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巩昌国,张光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巩昌国。

被执行人:张光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昌国与被执行人张光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淄民再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桓台人民法院(2008)桓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桓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巩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