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26号
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中村路110号2幢3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桂芳,公司员工。
被告:华树芳。
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斐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