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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713号

饶燕与庐江县矾山矿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燕,庐江县矾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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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713号

申请执行人:饶燕,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矾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该公司董事长。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劳仲裁字(2015)1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饶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饶燕与被执行人庐江县矾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庐江县矾山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庐劳仲裁字(2015)1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靳真卫

代理

审判员  方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军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