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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62号

刁培灵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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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62号罪犯刁培灵,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04)昆铁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培灵犯��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四年五月十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3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2004年7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刁培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刁培灵现刑罚执行已达11年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六次,2014年10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0月9日��。罪犯刁培灵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刁培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刁培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招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