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59号罪犯谢月伦,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月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谢月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谢月伦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谢月伦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月伦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