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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3296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296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某。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江红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9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另150元本院退付原告李某。

代理

审判员  江红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