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296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某。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江红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9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另150元本院退付原告李某。
代理
审判员 江红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