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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陈小强、贾方宇、刘新爱与被申请人白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小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方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新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长兴。再审申请人陈小强、贾方宇、刘新爱因与被申请人白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小强、贾方宇、刘新爱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贾方宇、刘新爱根本没有借被申请人白长兴任何款项,被申请人白长兴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向申请人贾方宇、刘新爱付过借款,被申请人白长兴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有其向申请人贾方宇、刘新爱付过借款的陈述,原一、二审庭审调查中也没有证实申请人贾方宇、刘新爱有向被申请人白长兴借款事实的存在;2、原一、二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3、申请人陈小强与被申请人白长兴两人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申请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已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详细银行往来明细证据数十张,完全可以算清两人之间的账务情况,但两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不予理睬,造成本错案的发生;4、二审判决撤销了安阳县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但仍让申请人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一并纠正为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任何借款,申请人不应给付被申请人借款35万元及利息。请求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无需支付被申请人借款的主张;请求判决一、二审及再审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有欠款条,后申请人又自愿改写成借款条,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故该行为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原审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当。申请人刘新爱、贾方宇在借款手续上签字的行为,因申请人刘新爱、贾方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足以认定二人的债务人地位,故原一、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刘新爱、贾方宇承担实体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在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对“本田轿车”折抵借款158500元的事实,予以了确认,故下余35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申请人所持上述申请再审的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陈小强、贾方宇、刘新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小强、贾方宇、刘新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