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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1170号

原告黄丽琴与被告谭遇宝、李筱燕、陈娟、王艳、黄丽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xx,谭xx,李xx,陈x,王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黄xx。委托代理人张xx。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谭xx。被告李xx。被告陈x。被告王x。被告王xx。

原告黄xx与被告谭xx、李xx、陈x、王x、黄丽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黄xx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 判 长  李浩凌

人民陪审员  苏胜清

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俊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