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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6号

宋树泽与杨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树泽,杨林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民初6号原告宋树泽。被告杨林庆。

原告宋树泽诉被告杨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兴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树泽、被告杨林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树泽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从原告处借款83347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10月1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334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林庆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3347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10月1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应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林庆返还原告宋树泽借款833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兴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