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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662号

武威市凉州区徐工工程机械经销部与叶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徐工工程机械经销部,叶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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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徐工工程机械经销部。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桥头。负责人严振兴,系该经销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冯吉军。被执行人叶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徐工工程机械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叶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凉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叶奎偿付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徐工工程机械经销部购车款59460元,双方协定于2014年9月20日前全部付清,逾期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0元,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被告叶奎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案款60244元、���件受理费756元及执行费970元,剩余案款3716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现本案全部案款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于子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