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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213号

213号曾足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213号罪犯曾足,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10月11日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2009年5月25日被本院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9月4日止。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做出(2010)邵东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足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撤销本院对曾足的假释裁定,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零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曾足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足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曾足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