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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223号

东宁县东方红灌区管理站与王福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宁县东方红灌区管理站,王福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223号原告东宁县东方红灌区管理站,住所地东宁县。法定代表人迟海峰,男,系该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新,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东宁县东方红灌区管理站职员,住所地东宁县。被告王福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宁县东方红灌区管理站与被告王福发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宁县东方红灌区管理站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宁县东方红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宁县东方红灌区管理站承担。

审判员  马长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