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XX,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韬
审 判 员 彭庆伟
人民陪审员 唐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