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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52号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XX,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韬

审 判 员  彭庆伟

人民陪审员  唐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