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044-1号原告王传军。被告周卫。被告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华信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卫,职务经理。被告周凯。被告临朐永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宫家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美香,职务经理。被告张树升。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尹长志
审判员 崔玉临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兴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