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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044-1号

王传军与周卫、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传军,周卫,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周凯,临朐永康食品有限公司,张树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044-1号原告王传军。被告周卫。被告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华信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卫,职务经理。被告周凯。被告临朐永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宫家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美香,职务经理。被告张树升。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尹长志

审判员  崔玉临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兴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