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767号原告董立海,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传顺,居民。被告麻文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海与被告麻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21元由原告董立海负担。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邸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