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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767号

董立海与麻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立海,麻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767号原告董立海,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传顺,居民。被告麻文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海与被告麻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21元由原告董立海负担。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邸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