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财保1号申请人东莞市长安正瑞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上沙中南路海滨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韩小瑞。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爱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福建省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经济开发区龙桥园官桥片区。法定代表人黄斌毅。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安溪支行账号为×××3499存款人民币60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安溪支行账号为×××3499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长安正瑞五金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琳冰
审判员 陈秀环
审判员 陈江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洁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