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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行审2号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王兆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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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樊利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标,利辛县马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被执行人王兆海,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利)市监罚字(2015)第27号《安徽省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王兆海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利)市监罚字(2015)第27号《安徽省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利)市监罚字(2015)第27号《安徽省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王兆海销售的“水润坊”冰红茶,系销售无进货来源的仿冒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王兆海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二、罚款2600元、罚款500元;

三、合并罚没款336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利)市监罚字(2015)第27号《安徽省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利)市监罚字(2015)���27号《安徽省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学超

审 判 员  李 亚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