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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993号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于俊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俊强,纪付彬,赵鹏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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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993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保忠,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广宽,男,1962年3月8日出生。被告于俊强,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纪付彬,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被告赵鹏举,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于俊强、纪付彬、赵鹏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其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树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