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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635-1号

卢丽琴、李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丽琴;李少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横执字第635-1号 申请执行人卢丽琴,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被执行人李少英,女,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卢丽琴与被执行人李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少英已将本案标的款汇到本院账户,本案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48元(包括卢丽琴已垫付的应由李少英支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红莲

审 判 员  杨岱洲

代理

审判员  陆少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海彬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