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二初字389号

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389号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王爱府。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委托代理人高迈,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永远租赁站)诉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二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远租赁站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远租赁站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 判 长  林铎

审 判 员  闫雪

人民陪审员  郭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