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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四终字第607号

昆明市官渡区怡福冻品经营部、黄福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怡福冻品经营部;黄福安;漳州东弘昌综合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四终字第6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怡福冻品经营部(经营者黄云辉,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住所:昆明市吴进路**和平村农贸海鲜综合广场内**冻品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福安,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住福建省南安市/div>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权,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漳州东弘昌综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龙海市角美镇福龙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308704-4。 法定代表人周明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维英、岳晓晓,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怡福冻品经营部、黄福安与被上诉人漳州东弘昌综合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01日受理后,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怡福冻品经营部、黄福安于2016年1月19日,以各方在庭处达成和解,由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怡福冻品经营部、黄福安向被上诉人漳州东弘昌综合食品有限公司支付45000元,结清债权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怡福冻品经营部、黄福安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由处分权,且上诉人漳州东弘昌综合食品有限公司已收到该款项,各方债权债务已结清,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怡福冻品经营部(经营者黄云辉)、黄福安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计907.50元,由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怡福冻品经营部(经营者黄云辉)、黄福安承担,剩余907.50元退还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怡福冻品经营部(经营者黄云辉)、黄福安。

审 判 长 冯 辉

代理

审判员 刘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本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游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