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地与被执行人天桥区天福顺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李龙地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苏 赟执行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甲宗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