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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28号

罗朝恩与帅培军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朝恩,帅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罗朝恩,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帅培军,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罗朝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投资款25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及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本案申请执行费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