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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237号

申请人白亚军与被执行人牟新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新理,白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牟新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亚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牟新理依据(2014)洋民初字000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白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000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书雄

审判员  哈国富

审判员  田建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