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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催字第24号

申请人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西段**号。机构代码:68463635-9。委托代理人王保庆,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丁栾镇浮邱店村。申请人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600833。出票人:南阳市昊岭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莉明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柒月贰拾贰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零壹月贰拾贰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该汇票经转让后由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60083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