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22号
原告:钟成龙,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王莹,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成龙与被告王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成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成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钟成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