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77-2号

谢金城与彭开庆、姚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金城,彭开庆,姚巧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77-2号

申请执行人:谢金城。

被执行人:彭开庆。

被执行人:姚巧云。申请执行人谢金城与被执行人彭开庆、姚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法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执行,同年6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2012年6月28日该案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参与(2013)茂高法执字第30号案执行款的分配,分到执行款30707元,2015年6月25日,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年9月1日对该案又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通过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姚巧云有存款3609.86元,本院已将该款强制扣划到执行账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又向国土、房管、工商、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证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中,已依法通过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姚巧云有存款3609.86元,本院已将该款强制扣划到执行账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又向国土、房管、工商、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查证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元

审判员 : 黄 颖

审判员 :杨铭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李 炜 百度搜索“”